寄养孩子上完户口后能否办理收养证明?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寄养和收养的概念。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无法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将子女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在寄养关系中,孩子的亲生父母仍然是法定监护人,承担着主要的法律责任。而收养则是指收养人通过法定程序,将他人的子女收为自己的子女,建立起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就成为被收养人的法定监护人,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 关于寄养孩子上完户口后能否办理收养证明,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根据该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收养人满足这些条件,就具备了基本的收养资格。 此外,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即使孩子已经上完户口,只要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依然可以办理收养证明。具体的办理程序如下:第一步,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第二步,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等。第三步,收养登记机关会对收养人的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所以,寄养孩子上完户口后,只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是能够办理收养证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