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民政局办理领养证明需要什么资料?


在我国,去民政局办理领养证明是确立合法收养关系的重要步骤。收养关系的确立意味着在法律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享有与亲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办理领养证明所需的资料,会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 对于收养人而言,通常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这是用于证明收养人的身份信息;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此证明是为了让民政部门了解收养人是否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这是为了确保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环境。如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若是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除了上述资料外,还需要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对于送养人,不同的送养人情况需要准备不同的资料。如果是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需要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总之,办理领养证明涉及多个方面的资料准备,且要求严格,这是为了保障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之前,建议收养人详细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以确保准备齐全所需资料,顺利完成领养证明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