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手续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
我打算收养一个孩子,但是不清楚该去哪个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我担心去错地方浪费时间和精力,也怕因为不了解流程而耽误收养进程。所以想问问,收养手续到底在哪个部门办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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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手续的办理部门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重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同的收养情形,具体办理的民政部门也有所不同。 如果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比如,某个城市的儿童福利院有孩子被人收养,那么收养手续就在该福利院所在地区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要是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举个例子,有人在A县发现了一个弃婴,打算收养这个孩子,就需要在A县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比如,孩子的父母在B县,因为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别人要收养这个孩子,就去B县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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