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骗设立的居住权是否有效?
我被人哄骗着给对方设立了居住权,当时对方说了一些让我心动的话,我没多想就办了手续。现在我有点后悔,不知道这种被哄骗设立的居住权有没有法律效力,我能不能取消这个居住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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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哄骗设立的居住权通常是无效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居住权这个概念。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是被哄骗(即受到欺诈)而设立居住权,这显然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居住权的设立。 当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哄骗(欺诈)的事实。例如,双方的聊天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等能表明对方通过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的方式,让你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设立了居住权。一旦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存在欺诈行为,就会判决撤销该居住权,居住权自撤销时起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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