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域管辖适用的顺位关系是怎样的?


在法律领域,地域管辖指的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通俗来讲,就是确定一个案件该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受理。不同地域管辖适用的顺位关系,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是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去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原则是地域管辖的基础,具有普遍适用性。 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法律规定由特定地点的法院管辖。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当案件符合特殊地域管辖的条件时,就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再者是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最强的排他性,只要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就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最后是协议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适用。 综上所述,不同地域管辖适用的顺位关系为: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优先于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在实际的法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准确判断适用的地域管辖规则,以确保案件能够在正确的法院进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