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强奸案中向女方取谅解书是认罪的表现吗?
我朋友涉及强奸案,他家属想取得女方谅解书,但又担心这会被认为是认罪。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取谅解书到底会不会被视作认罪,以及谅解书对案件会有哪些具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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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奸案中,被告向女方取谅解书并不等同于认罪。 首先,要明确强奸罪的定义。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存在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等特定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次,刑事谅解书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与被告人或其亲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由被害人一方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它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最后,谅解书本身属于妇女的单方意思表示,是案件发生之后的主观认识,不能改变案件的定性,无法体现男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它只是在量刑时,法院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即使被告取得了女方的谅解书,但如果证据确凿表明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然会被定罪,只是在量刑上可能会适当从轻。所以,取谅解书和认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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