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赠与撤销权是否具有专属性?

我之前把一些财产赠与了别人,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想撤销赠与。但听说赠与撤销权有专属性,不太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是不是只有特定的人才能行使这个撤销权,其他人不行?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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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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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赠与撤销权是否具有专属性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赠与撤销权。赠与撤销权,简单来说,就是赠与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取消已经做出的赠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表明,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有一定的撤销权。 而关于赠与撤销权的专属性,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和含义的。专属性意味着这种权利通常只能由特定的主体来行使。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本人一般是享有赠与撤销权的主体。这是因为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愿将财产给予他人,所以在符合条件时,赠与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该赠与。例如,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脑赠与乙,但在交付电脑之前,甲因为自身经济困难等原因,不想再赠与了,此时甲作为赠与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还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情形,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里强调的也是赠与人本人的撤销权,体现了其专属性。 除了赠与人本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能享有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不过,这只是在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并且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综上所述,赠与撤销权具有专属性。一般主要由赠与人本人行使,在特定的法定情形下,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能在规定时间内行使该权利,但这并不改变其专属性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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