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中标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探讨放弃中标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中标”,简单来说,当招标人确定某投标人成为中标人时,意味着招标人对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出了认可,这在法律上可以看作是一种承诺。一旦中标通知书发出,就表明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法律责任,很多时候就表现为违约责任。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放弃中标不仅仅是保证金可能拿不回来,还可能面临行政罚款。 一般情况下,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没有合理合法的理由,那么就构成违约。因为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就已经成立。中标人放弃中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合同约定,自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不可抗力因素,像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中标人需要及时通知招标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放弃中标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会面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行政罚款等后果。当然,如果有合理的法定理由,责任可能会被免除或减轻。所以,在参与投标时一定要慎重考虑,中标后也应尽量履行合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