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是否属于代位诉讼中的债务人?
我给别人做了保证人,现在债权人准备提起代位诉讼。我不太清楚在这个代位诉讼里,我作为保证人算不算是债务人。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保证人在代位诉讼中的角色是怎么认定的,我需不需要承担债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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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保证人是否属于代位诉讼中的债务人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代位诉讼的概念。代位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一规定出自《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保证人的责任主要是基于保证合同产生的。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并不是代位诉讼中的债务人。代位诉讼中的债务人是指对债权人负有直接债务的人,也就是与债权人有主合同关系的人。而保证人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具有补充性。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能会被视为代位诉讼中的债务人。比如,当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就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此时,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到保证人的追偿权实现,保证人就可以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在代位诉讼中就相当于债务人的角色。 综上所述,保证人通常不属于代位诉讼中的债务人,但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取得追偿权,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保证人追偿权实现时,保证人在代位诉讼中会处于类似债务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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