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撤销权的四种情形是什么?


法定撤销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依法撤销某种行为或合同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法定撤销权常见的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甲误以为乙出售的是某知名品牌的产品而签订了购买合同,但实际上该产品并非该品牌,这种情况下甲就可以基于重大误解行使法定撤销权。 第二种情形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瑕疵,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商品,消费者就可以以受到欺诈为由行使撤销权。 第三种情形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受欺诈方同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中故意隐瞒房屋存在的重大问题,而卖方知道该情况却未作说明,买方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合同后,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第四种情形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某人被他人威胁,被迫签订了一份不利于自己的合同,那么受胁迫者就可以依据此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