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撤销权有哪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撤销权的问题,不太清楚法律上对撤销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也不知道相关的司法解释有哪些。比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想了解一下这方面全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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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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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指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让已经发生的某个行为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撤销权作出了多方面的规定。在重大误解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就是当事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例如,你以为买的是真古董,结果是赝品,这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你可以行使撤销权。 在一方欺诈的情形下,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瑕疵,诱导你购买,你就有权撤销这个购买行为。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时,若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中介在房屋买卖中欺诈你,而卖家知道这个情况,你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对于胁迫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有人威胁你签合同,你就可以撤销这份合同。 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趁别人急需用钱,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其贵重物品,这种行为就可能被撤销。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此外,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也会根据实践情况对撤销权的具体适用进行解释和说明,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标准和界限,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实践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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