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撤销权的三个例外情况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时,听说法定撤销权存在例外情况。我想弄清楚具体是哪三个例外,因为我目前签订的合同可能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到影响,所以想了解这三个例外的详细内容以及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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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撤销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某种法律行为的权利。不过,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法定撤销权的例外情况。 首先,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一旦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这是为了保障受赠人的合理期待和交易的稳定性。 其次,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同样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像一些为了救灾、扶贫、助残等目的而签订的赠与合同,即便财产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也不能随意撤销。这是因为这类赠与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道德价值,如果允许随意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风尚。 最后,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存在例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债权人可能无法行使撤销权,这也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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