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是否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我跟行政部门有点纠纷,不太清楚能不能去法院告他们。我知道有具体行政行为,可也听说还有别的情况。我就想弄明白,是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去法院起诉,还是其他情况也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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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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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领域,并非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或者事情做出的处理决定,比如交警对某一司机的违章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对某一家企业的停业整顿通知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多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这些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确权、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行政给付、行政合同等。这表明,对于这些明确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然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不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抽象行政行为等非具体行政行为都不能进入司法审查范围。比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部分非具体行政行为也能成为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 综上所述,虽然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主要对象,但并非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遇到与行政机关相关的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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