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四种情形是什么?


可撤销通常指的是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它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以下为你介绍可撤销的四种情形: 第一种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你把赝品古董当成真品购买,这就属于重大误解,你可以请求撤销该购买行为。 第二种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举例来说,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缺陷,诱导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就可以因受欺诈而撤销购买合同。 第三种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中介公司和卖方串通,隐瞒房屋曾发生过严重事故的情况,买方在不知情下签订了购房合同,这种情况买方就可以撤销合同。 第四种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像有人威胁你签订借款合同,这种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第五种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在他人急需用钱时,以极低价格收购其贵重物品,这种显失公平的交易行为,受损方可以请求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