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鸥案是否属于留置?
我关注到韩鸥案,不太清楚在这个案件里对于相关人员的处理是不是采用了留置措施。我想了解一下留置到底是什么情况,在韩鸥案中有没有运用这种手段,它的判定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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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指经监察机关批准将被调查人留在监察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是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所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要判断韩鸥案是否是留置,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果韩鸥案涉及的是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在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后,因存在上述法定情形而对相关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在特定场所进行调查的措施,那么就符合留置的条件。如果案件并不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或犯罪,或者不符合留置的法定情形,那就不属于留置。这需要依据官方公布的案件信息以及是否符合监察法规定的留置条件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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