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体系中的留置是什么意思?
最近对法律监督体系里的留置不太明白,自己在了解一些反腐新闻时经常看到这个词,想知道它具体是什么含义,是针对什么情况采取的措施,对被留置的人有什么影响,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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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督体系中,留置是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措施。简单来说,留置就是经监察机关批准,把被调查人留在监察机关继续查问 。它和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不一样。 留置的适用对象,既可能是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例如,有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就可能会被留置。再比如,监察机关已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但还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或者存在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又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妨碍调查行为的人员,也会被留置。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而且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如果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留置措施体现了在反腐倡廉、加强公职人员监督管理方面的一种制度性举措。它通过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防止其逃避调查、串供或者毁灭证据等,从而保障监察机关能够顺利、深入地开展调查工作。同时,在留置期间,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像饮食、休息等基本权利必须得到满足,监察机关也不能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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