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肇事逃逸是否有时效?

我前段时间遇到一起肇事逃逸事件,当时没来得及记下对方车牌,也没抓到人。现在过去一段时间了,我想知道这种肇事逃逸的情况有没有时效限制,如果过了一定时间是不是就不能追究对方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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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肇事逃逸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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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在法律层面涉及两个主要方面的时效问题,分别是刑事追诉时效和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 先来说刑事追诉时效。刑事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肇事逃逸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如果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其追诉时效要根据可能面临的刑罚来确定。若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五年;若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十年;若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则是十五年。 再看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也就是说,受害人如果要向肇事逃逸者主张民事赔偿,一般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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