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原材料发票未到该如何做账?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购入原材料但发票未到的情况时有发生。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账务处理方法以及背后的法律依据和原理。 首先,在会计核算上,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当企业已经取得了原材料的控制权,虽然发票尚未收到,也需要对该业务进行账务处理。通常采用暂估入账的方法。暂估入账就是在发票未到的情况下,先根据合同约定、市场价格等合理估计原材料的成本,并记录在账上。 具体的账务处理步骤如下: 第一步,在原材料验收入库,但发票未到的当月月末,按照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这里的“原材料”科目记录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的成本,“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则是用来核算企业暂时估计的应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第二步,下月初,用红字(现在电算化系统一般用负数表示)编制与暂估入账相同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在收到发票时能正常入账。这一步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记账。 第三步,等到收到发票时,根据发票上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这里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企业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的部分,能够减少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从法律依据来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就要求企业在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时进行会计核算,而不是以款项的收付为依据。暂估入账的做法正是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此外,企业在进行暂估入账时,需要注意合理估计原材料的成本,避免高估或低估。同时,要及时跟踪发票的到达情况,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如果发票长期未到,企业还需要与供应商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