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院用药导致的伤疤是否算医疗事故?

我之前在医院看病,医生给我用了某种药后,身上留下了伤疤。我不太清楚这种因为医院用药导致伤疤的情况,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医疗事故,想了解一下判断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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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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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医院用药导致的伤疤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满足几个条件。第一,主体得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咱们这个事儿里,就是给你用药的医院和医生。第二,得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行为。比如医生用药时违反了药品的使用禁忌、剂量规定等。第三,医生得存在过失。如果医生严格按照规范用药,但因为个体差异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伤疤,那就可能不属于过失。第四,得有实际的人身损害后果,也就是你身上留下了伤疤。最后,这个损害后果和医生的过失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如果医院用药过程中,医生有违反用药规范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和你留下伤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但要是医生用药符合规范,伤疤是由于你自身特殊体质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那就可能不构成医疗事故。 当遇到这种情况时,你可以和医院进行沟通协商,也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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