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时出名人的配偶没签名,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


在借名买房的情形中,出名人的配偶未在借名买房协议上签名,该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借名买房协议。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因各种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产权的行为。借名买房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只要借名买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是有效的。 接着,我们来看出名人配偶未签名的情况。如果房屋是出名人的个人财产,那么出名人有权单独处分该房屋,其与借名人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即使配偶未签名,通常也是有效的。因为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有自主处分的权利,不需要经过他人同意。 然而,如果该房屋是出名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如果出名人未经配偶同意擅自与借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权处分。 不过,无权处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即使出名人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借名买房协议仍然可能有效,但如果因为配偶不同意导致借名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借名人可以要求出名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如果借名人有理由相信出名人有权处分房屋,比如出名人的配偶知道借名买房的事情但未提出异议,或者出名人向借名人出示了配偶同意的相关文件等,那么借名买房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因为这种情况下构成了表见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综上所述,借名买房时出名人的配偶没签名,借名买房协议不一定无效,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产权性质、出名人的处分权、借名人的善意等多方面因素。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在借名买房时,最好让出名人及其配偶都在协议上签名,或者取得配偶的书面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