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全款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否算共同财产?


在探讨婚后一方父母全款买房且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这里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在这个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合到婚后一方父母全款买房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种情况,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该房屋是赠与夫妻双方的,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父母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该赠与指向的对象为自己的子女。 所以,一般情况下,婚后一方父母全款买房只写一方名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过,如果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或者有证据证明父母有将房屋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那么房屋的归属可能会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