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能否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在探讨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否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基本的法律概念。 保证,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连带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保证方式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部分保证人承担部分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连带共同保证中,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能否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具体来说,当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想要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时,首先要看保证合同中是否有关于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约定。如果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执行。例如,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各个保证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当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就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相应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相互追偿,但各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其他保证人按照比例分担。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追偿是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范围内进行的。也就是说,保证人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才能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综上所述,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