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是否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并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其中就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通常情况下,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双方用婚后的工资收入一起支付购房款,这种情况下购买的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种情况是,一方使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比如,一方在婚前有一笔存款,婚后用这笔存款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且只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男方父母在儿子婚后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且将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有书面约定,约定该房屋属于一方所有,那么也应按照约定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综上所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并不必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购房资金的来源、产权登记情况以及夫妻双方的约定等因素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