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买房人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我前段时间买了一套房,后来才知道卖家是在其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卖给我的。现在卖家配偶说要收回房子,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我想知道,这种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情况下,我作为买房人的买卖行为到底有没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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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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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情况下,买房人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概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或者共同取得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正常情况下,夫妻一方不能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买房人满足一定条件,买卖行为是可能有效的。这里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对于“善意”,指的是买房人在买房时不知道卖房人是擅自处分房产,并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查看了房产证上的登记信息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是说买房人支付的房价是符合当时市场行情的。“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即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 如果买房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即使是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买卖行为也是有效的,夫妻另一方不能要求收回房屋,只能向擅自处分房产的一方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买房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比如买房人明知卖房人是擅自处分,或者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或者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那么夫妻另一方有权追回房屋,此时买卖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买房人可能需要返还房屋,同时可以要求卖房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之,判断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时买房人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等进行综合考量。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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