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我家里老人去世前说了一些遗言,交代了财产分配等事情,但没有留下书面遗嘱。我想知道这种口头说的遗言在法律上有没有效力,能不能按照遗言来处理相关事务,比如财产分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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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应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在法律上规范的说法是“遗嘱”,而遗言通常可以理解为包含了遗嘱相关意思表示的话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有多种形式,比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不同形式的遗嘱有着不同的生效条件。 对于口头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如果老人是在危急情况下(比如突发重大疾病生命垂危等)说的遗言,并且当时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那么这个遗言在符合口头遗嘱的条件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如果不是在危急情况下,或者没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那么这个口头的遗言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比如只是日常聊天时说的关于财产分配等内容,就很难认定为有效的遗嘱。 如果遗言不符合任何一种法定遗嘱形式的要求,那么在涉及到遗产分配等问题时,就会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法定继承就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顺序来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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