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言有法律效力吗?
我家里老人去世前说了一些话,算是交代了一下身后事,类似遗言。现在家里人对这些话的分配不太统一,有人觉得应该照做,有人觉得没依据。我就想问问,这种口头说的遗言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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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分情况来看。我们先来了解几个相关的法律概念。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而遗言这个概念相对比较宽泛,它可能包含遗嘱的内容,但表述不一定规范。 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如果遗言符合上述某种遗嘱形式的法定要件,那么它就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按照遗言内容来处理遗产等相关事务。例如,老人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清晰明确地说出了关于遗产分配等内容的遗言,这种情况下遗言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的口头遗嘱。但如果遗言只是随意说说,没有满足任何一种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比如没有见证人,或者无法确定是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等,那么通常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按照遗言来处理相关事务,而要按照法定继承等其他法律规定来处理。 所以,判断遗言是否有法律效力,关键在于看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和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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