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能设立居住权吗?
我家里老人临终前口头说把一套房子给我住,但没留书面的东西。现在家里其他人不承认,说口头说的不算数。我想知道从法律上讲,口头遗嘱能设立居住权吗?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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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首先要明确口头遗嘱和居住权的概念。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而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口头遗嘱的设立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并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对于居住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虽然法律未明确禁止以口头遗嘱设立居住权,但结合居住权设立通常要求书面形式的规定以及口头遗嘱本身的严格条件,仅靠口头遗嘱设立居住权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您的情况中,如果老人设立口头遗嘱时并非处于危急情况,或者没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那么该口头遗嘱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即便符合口头遗嘱的条件,由于居住权设立一般要求书面形式,您仅依据口头遗嘱主张居住权也会面临困难。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见证人的证言等,通过与家人协商或者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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