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遗嘱指定居住权是否还需办理登记?

我爷爷立下遗嘱,指定我对他的一套房子有居住权。我想知道,光有遗嘱就行了,还是必须去办理居住权登记呢?不登记会不会有什么影响?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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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即便遗嘱指定了居住权,也需要办理登记。因为居住权的设立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如果不办理登记,居住权就没有真正设立。比如,遗嘱指定了您对某套房屋有居住权,但没有办理登记,当房屋所有权人要转让房屋时,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可能以您没有居住权登记为由,要求您搬离房屋。而如果办理了居住权登记,那么在居住权期限内,即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您的居住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所以,为了保障遗嘱指定的居住权能够有效实现,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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