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和我爱人打算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我知道婚后的工资等收入一般算共同财产,但对于住房公积金不太清楚。我想了解下,在我们离婚的时候,住房公积金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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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是从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开始,到婚姻关系结束(比如离婚或者一方死亡)为止的这段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在夫妻结婚之后到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内,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打个比方,如果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每月工资里扣除一部分作为住房公积金,女方也是如此,那么这些扣除的以及单位相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就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但是,如果是一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这部分就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其归属只属于财产取得者一方。 所以,判断住房公积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看它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婚后取得的部分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进行合理分割;而婚前取得的部分则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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