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生活不和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

我和伴侣在夫妻生活方面一直不太和谐,这让我们之间矛盾不断,关系也越来越差。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夫妻生活不和谐能不能算作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呢?要是以此提出离婚,法律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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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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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夫妻生活不和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感情破裂”在法律上的定义。所谓感情破裂,指的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这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从法律条文来看,并没有直接将夫妻生活不和谐列为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夫妻生活不和谐在离婚判定中毫无作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给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夫妻生活不和谐的情况严重到影响了夫妻感情,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那么法院是有可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 比如,夫妻生活不和谐可能会导致双方长期处于压抑、焦虑的状态,进而引发频繁的争吵、冷战,使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在这种情况下,若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心理咨询记录、双方的聊天记录等,证明夫妻生活不和谐对夫妻感情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不过,法院在判断是否准予离婚时,会非常谨慎。除了考虑夫妻生活不和谐这一因素外,还会考察双方的结婚时间、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的情况。而且,法院通常会先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够解决问题,修复感情。只有在调解无效,且确实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下,才会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夫妻生活不和谐本身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但如果它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在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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