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是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吗?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现在公司提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我不太清楚这是不是强制性规定,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影响。想了解在什么情况下会涉及到这个规定,以及它对我和公司分别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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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体现了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自主意愿和协商的重要性,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自由决定是否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虽然一般情况下不是强制签订,但在出现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在长期工作后能够有稳定的职业保障。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也可以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再次体现了对劳动者自主选择权的尊重。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列举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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