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因工受伤是否算工伤?


在探讨返聘人员因工受伤是否算工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返聘人员的定义和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返聘人员通常是指已经退休的人员,退休后又被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重新聘用。退休意味着劳动者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时他们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等。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来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劳务提供者只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劳务一方支付相应报酬,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才属于该条例调整的范围,可以认定为工伤。由于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返聘人员因工受伤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返聘人员因工受伤就没有任何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如果存在过错,比如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此外,有些地方也出台了一些特殊的政策,对于返聘人员的工伤问题有专门的规定。比如有些地区允许用人单位为返聘人员单独购买工伤保险,在这种情况下,返聘人员因工受伤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所以,返聘人员在入职时,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了解是否可以购买类似的保险,以增加自身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