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人员再被聘用受伤算工伤吗
在探讨已退休人员再被聘用受伤是否算工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判定。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工伤。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这里的职工,通常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对于已退休人员再被聘用这种情况,需要分情况来讨论。
如果退休人员被返聘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当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时,应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导致退休人员受伤,那么用人单位要承担主要责任;如果退休人员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等过错,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况。有的地方出台了相关政策,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 受伤可以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例如,某些地区规定退休人员在返聘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已按照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意味着,在这些特殊情况下,退休人员受伤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如果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那么退休人员既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民事赔偿,也可以根据与用人单位的约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已退休人员再被聘用受伤是否算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双方的用工关系、当地政策以及受伤原因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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