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在探讨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区分不同的保险类型,因为不同保险的规定有所不同。首先是交强险,这是一种法定的强制保险,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获得基本的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并不在交强险免责范围内。所以,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即便被保险人肇事逃逸,受害人依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额度内赔偿自己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其次是商业险,商业险的赔偿规则主要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一般来说,在大多数商业车险的保险合同中,都会明确将交通肇事逃逸列为免责条款。这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行为,极大地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如果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的保险公司通常会依据合同条款拒绝赔偿。不过,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保险公司必须对该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总之,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后,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商业险是否赔偿则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