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的利息支出是否不得扣除?
我公司在融资过程中采用了一些债务融资方式,听说存在资本弱化的问题,对于这部分利息支出不知道能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扣除。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资本弱化情况下的利息支出是不是真的不能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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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多借钱少用自有资金,因为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进行了明确界定,并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对不同行业的具体比例标准作出了规定。 也就是说,当企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时,超过部分对应的利息支出就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过,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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