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在还有效吗?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和公司在工资支付方面有点纠纷。听朋友提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我想知道这个规定现在还有没有效,能不能作为我维权的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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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有效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由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的部门规章。它是我国工资支付领域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 该规定对工资支付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在工资支付时间上,它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能够及时、稳定地获得劳动报酬。 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方面,也有明确说明。例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在不断完善和丰富,陆续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并没有被废止,它与这些法律法规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劳动工资法律体系。 截至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宣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失效。因此,它在司法实践和劳动行政管理中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适用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工资支付问题上发生争议时,该规定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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