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后就不再侦查了吗?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达成刑事和解并不意味着必然不再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虽然双方达成了和解,但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并不会当然停止。因为刑事犯罪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个人权益,同时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侦查机关有职责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刑事和解后,侦查工作可能会继续进行,不过在后续的处理环节,会将和解作为一个重要的情节予以考虑。 例如,在一些轻微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到位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但公安机关依然会按照程序完成侦查工作,固定相关证据。之后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会将和解情况一并说明,供检察院和法院在后续处理时参考。总之,刑事和解与侦查是否继续是两个不同的程序环节,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