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跑着相撞责任在谁?
我家孩子是小学生,在学校和同学跑着玩的时候相撞了,现在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我们家长都不知道这责任该怎么划分,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这种情况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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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小学生在校跑着相撞责任归属的问题时,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同样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如果相撞的小学生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学校通常要担责,除非学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教育和管理义务。比如,学校日常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事发地有合理的安全提示等。 要是相撞的小学生是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就要求受伤的学生一方去证明学校存在没有尽到职责的情况,例如学校没有对学生的危险行为及时制止等。 除了学校的责任外,相撞的小学生之间也可能存在责任划分。如果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导致相撞,那么该方的监护人可能要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比如,一方故意推搡另一方导致相撞,那么推搡方的监护人就可能要对对方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在实际处理这类纠纷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事发的具体经过、学校的管理情况、学生的行为表现等。如果双方家长无法就责任和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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