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开门撞到人是谁的责任?
在学校开门撞到人责任的认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校方存在过失导致了事故发生,那么校方可独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说的校方过失,比如学校门的设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没有对学生进行关于正确开关门的安全教育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要是校方没有充分履行对学生的管理及安全保障职责,但致损事件主要是由特定加害学生引发的,那么加害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和校方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学校平时没有强调在教学楼内要注意安全行走,但主要是因为某个学生开门太用力导致撞到人,就属于这种情况。
再者,如果校方没有任何过失,致损事件完全是加害学生的责任,那么加害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应独自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学生自己出于调皮捣蛋,大力开门撞到人,而学校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等管理职责。
最后,如果校方与学生都没有过失,那么可依据公平原则,校方与涉事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均有可能成为共同的补偿责任人。
另外,教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视为校方行为,因教师体罚学生等原因引发的赔偿纠纷,由校方承担民事责任,只有教师出于教学活动之外的原因实施侵权行为时,才可能成为赔偿责任人。但在开门撞人这件事上,一般和教师关系不大。
相关概念:
法定监护人:就是法律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的人,一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
侵权责任:简单说就是因为侵犯了别人的权益,比如生命权、健康权等,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平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失和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