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运动会期间与同学相撞骨折,要不要向学校索赔?


要确定小学生在学校运动会期间与同学相撞骨折后能否向学校索赔,需要根据小学生的年龄以及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监管职责等来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对于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孩童,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包括与同学相撞骨折这种情况),一般可向学校提出侵权责任诉求。因为在此种情形下,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学校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充分履行了相关的教育和监管职责,否则就要承担责任。这是基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考虑,因为他们年龄小,自我保护和辨别能力弱,法律加重了学校的责任。例如,学校没有安排足够的老师在运动会现场维持秩序,导致学生相撞骨折,且无法证明自己尽到职责,那么学校就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已满八周岁但尚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校园内与同学相撞骨折,如果要向学校主张侵权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能充分履行教育及监管职责。在此类情况下,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需要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才能获得赔偿。比如学校在运动会前没有对学生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或者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等。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涉及到已满八周岁但尚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校园内遭受来自其他外部第三方的侵害时,侵权责任将由该第三方承担;若学校未能充分履行管理职责,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例如,有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操场干扰运动会秩序,导致学生相撞骨折,那么校外人员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若学校存在管理漏洞,比如校门把关不严等,就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