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证遗嘱撤销前新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我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后来又立了一份代书遗嘱,但之前的公证遗嘱没撤销。现在我有点纠结,不知道后面这份代书遗嘱还有没有效,会不会因为前面那份公证遗嘱没撤销就不算数了,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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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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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公证遗嘱撤销前新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概念。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机关会对遗嘱的内容、形式以及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它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以往在司法实践中,若存在多份遗嘱,公证遗嘱往往具有优先效力。 代书遗嘱则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代书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才能有效。 过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若要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必须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但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规则进行了修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意味着,在《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只要新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公证遗嘱没有被撤销,新的代书遗嘱也是有效的。如果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当以最后所立的代书遗嘱为准。 所以,在公证遗嘱撤销前,新的代书遗嘱是有可能有效的。关键在于代书遗嘱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以及是否体现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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