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承包合同是否专属管辖?
我签了一份经营承包合同,现在合同履行出了问题,要走法律程序解决。但我不知道这类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是不是有专属管辖呢?我想搞清楚这个问题,好确定去哪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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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经营承包合同是否专属管辖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专属管辖的概念。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即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专属管辖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营承包合同通常不属于上述专属管辖规定的范畴。一般情况下,经营承包合同纠纷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在经营承包合同纠纷中,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当事人也可以在经营承包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经营承包合同中有有效的管辖协议,那么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法院来管辖案件。 综上所述,经营承包合同一般不适用专属管辖,而是遵循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同时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前提是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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