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绝对固定的“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这种明确表述,但存在一些情形下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首先,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为了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在此期间男方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比如女方怀孕时男方因一些琐事就要离婚,法院通常不会支持男方的诉求。 其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随意、频繁地提起离婚诉讼,给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同时也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例如,夫妻因一次争吵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在三个月后又以同样理由起诉,法院就可能不受理。 另外,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也不会判决离婚。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如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比如夫妻只是偶尔争吵,没有实质的感情破裂情形,法院会更倾向于调解和好而不是判决离婚。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有相关规定。例如,军人配偶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但军人不同意且没有重大过错,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此外,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但没有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办理离婚登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若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分歧很大,就无法顺利通过协议离婚。 最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进行离婚诉讼的相关行为。比如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没有法定代理人来处理离婚事宜,法院就不能受理离婚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