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孩子玩耍时碰撞在一起导致对方孩子磕伤,责任该如何划分?
我家孩子和另一个孩子一起玩耍,结果两人不小心碰撞,对方孩子磕伤了。现在对方家长要求我们承担全部责任,但我觉得两个孩子都有责任。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责任到底该怎么划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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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两个孩子玩耍时碰撞导致一方孩子磕伤的情形中,责任划分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责任划分涉及到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简单来说就是年龄比较小,还不能很好地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孩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是年龄稍大一些,但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还有限的孩子。 如果两个孩子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玩耍碰撞导致一方受伤的情况下,双方监护人通常都要承担一定责任。因为监护人有义务保护孩子的安全,并且监督孩子的行为。比如,在孩子玩耍时,监护人应该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看护,防止意外发生。 不过,具体的责任比例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一方孩子在玩耍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比如故意推搡对方,那么该孩子的监护人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而如果双方孩子都没有明显的过错,只是正常玩耍中的意外碰撞,那么双方监护人可能承担同等责任。 另外,如果事故发生在特定场所,比如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事故发生在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如果没有尽到应有的教育、管理职责,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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