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培训机构放学后一方受伤该如何划定责任?
我家孩子在培训机构放学后,和另一个孩子玩耍时受伤了。我很苦恼,不知道这责任该怎么划分,是培训机构负责,还是对方孩子家长负责,或者我们自己也有责任?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究竟是如何划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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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培训机构放学后一方受伤,责任的划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受伤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培训机构要证明自己做好了该做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比如有合理的放学管理流程、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做到位等,才可能不担责。 要是受伤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培训机构没有对孩子进行足够的安全提示,或者在放学后没有维持好秩序等,就可能要承担责任。 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孩子受伤,比如有校外无关人员进入培训机构区域伤害了孩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培训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另外,如果两个孩子嬉闹导致一方受伤,侵权孩子的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培训机构如果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也可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部分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简单说就是年纪小或者精神状况导致不能清楚地认识自己行为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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