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补习班,两个孩子打架一方受伤该由谁负责?
我家孩子在补习班上课的时候,和另一个孩子打起来了,对方受伤了。我现在特别着急,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责任是怎么划分的,是我们家长承担全部责任,还是补习班也有责任呢?我就想弄清楚到底谁该对这件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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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孩子于补习班打架一方受伤的情况中,责任的承担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首先,民事赔偿责任通常依据双方的过错来划分。一般来讲,先动手的一方过错责任相对较大,其监护人要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要确保孩子不做出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对孩子尽到了监护责任,比如平时有教导孩子不能随意打人等,可以适当减轻一些赔偿责任。 其次,补习班作为教育机构,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补习班老师在孩子打架时没有及时制止,或者平时没有对学生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等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没有尽到职责。 如果两个孩子都有过错,那么就要根据他们过错的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家长和补习班先积极沟通协商,确定责任的分担和赔偿事宜。要是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部分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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