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培训机构放学后一方受伤该如何划定责任?


孩子在培训机构放学后一方受伤,责任的划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一般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受伤孩子不满八岁,培训机构原则上要负责,除非它能证明自己已经做好了该做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比如有完善的放学管理流程、对孩子进行了安全教育等。 其次,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要看培训机构有没有尽到相应责任,如果没做到位就要担责。 另外,如果伤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比如有校外无关人员进入培训机构区域导致孩子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比如培训机构保安没有阻止无关人员进入,那培训机构就要承担一定补充责任,之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是两个孩子之间嬉闹导致一方受伤,比如在培训机构放学后,由于父母晚接,两个孩子嬉闹一方受伤,那要先看孩子的年龄,按照上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则来判断培训机构责任,同时,实施伤害行为孩子的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像之前有案例,两个孩子在培训机构,一方拉扯另一方致其摔倒受伤,拉扯孩子的监护人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培训机构如果有管理疏忽,也要承担一定比例赔偿责任 。 总之,责任划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责任分配方式。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