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发生经济行为的违约金需要开票吗?
我和对方签了合同,结果对方违约,但我们之间实际上还没发生经济行为。现在对方赔了我违约金,我不知道这笔违约金需不需要开发票。要是不开票,我怕不符合规定;要是开票,又不确定符不符合要求。所以想问问这种情况到底需不需要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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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没有发生经济行为的违约金是否需要开票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而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开具发票的前提是存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这些经济行为。 当没有发生经济行为时,违约金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为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没有经济行为就不存在增值额,也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所以,没有发生经济行为的违约金通常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过,虽然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取得违约金的一方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企业取得违约金)。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其他收入,违约金就属于其他收入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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