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后退回还算受贿吗?


在探讨收钱后退回是否算受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全面且深入地了解受贿的定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受贿。受贿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地位等条件来为他人办事。“索取他人财物”就是主动向别人要好处,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是被动接受别人送的钱,并且帮别人办成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接下来,分析收钱后退回的情况。一般而言,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钱后及时退还,且主观上自始至终都没有受贿的故意,那么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受贿。这是因为受贿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收受财物的客观行为,还需要有受贿的主观故意。比如,当有人送钱时,国家工作人员当场拒绝,但对方强行留下,工作人员随后马上通过合法途径退还,这种情况下就不构成受贿。 然而,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或者因为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那么依然会被认定为受贿。这是因为其行为已经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退还财物只是事后的补救行为,不能改变之前受贿的事实。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收下钱后,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办了事,后来听到风声可能要被查,才赶紧把钱退回去,这种情况就不能逃脱受贿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收钱后退回是否算受贿的判定,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退还的时间、原因、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等。只有全面分析这些因素,才能准确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受贿。所以,收钱后退回是否算受贿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