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农村宅基地上共同建造的房屋该如何分割?


在离婚时,农村宅基地上共同建造的房屋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在离婚时,双方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分割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如果双方都有意愿且条件允许,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也就是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等情况,合理划分各自的份额,各自使用相应部分。例如,房屋有多个房间,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房间数量。 要是实物分割不可行,比如房屋结构不适合划分,那么可以考虑变价分割。将房屋出售,然后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出售的方式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卖给第三方,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拍卖等。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这通常要考虑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比如一方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且没有其他住处,那么在分割时可以优先考虑其获得房屋所有权,但要按照房屋的价值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相关法律还规定,在处理涉及宅基地房屋分割时,也要遵循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比如,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不能获得宅基地房屋的完整产权。所以在分割时,如果一方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能在处理上会有所不同。 总之,离婚时农村宅基地上共同建造房屋的分割,既要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也要结合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和管理规定来综合处理。 相关概念: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实物分割:是指将共有财产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在各共有人之间进行实际分配。 变价分割:是指将共有财产通过变卖等方式转化为货币,然后由各共有人按照份额进行分配。





